本人于2019年1月4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同年1月5日在*公司任职。20*
本人于2019年1月4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同年1月5日在*公司任职。20*19年3月7日由于身体不适应,外加家中有事,跟班长提出辞职申请,班长告知:你要3月10日再拿辞职单。由于3月9日上班夜班,3月10日就在家休息,3月11日我找到统计要求辞职,统计告知,班长并为对本人要离职一消息进行上报。然后向班长求证,统计将辞职单交给了我,告诉我:需班长、副主任、主任、部门经理、行政部签字,然后再过3日才能走。由于领导不在固定岗位,厂区面积大,最终只找到四个领导签字,心里烦躁,将辞职单放在行政部办公桌上,直接走了,行政部告诉我要扣2000元,与行政部协商未果,工资
提问时间: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