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乙公司有权要求业务经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形成权。乙公司享有的权利受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这两种限制都是法定的。 补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能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要求业务经理赔偿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间权利即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乙公司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内行使其权利,以免丧失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