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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我与王某签订自行拟定的合同并支付订金30万购买了王某的A房产,合同约定12月31日前王某将A房子过户给我之后我将支付尾款126万。但12月31日前,王某未将A房子过户给我,我家的B房子也一直卖不掉无法将126万给王某,经王某同意后合同延迟到2020年1月15日前付款,但要求支付给她10%的年利息约五千元。尔后,我抓紧贱卖自家位于限购区的B房筹款未果,于是致电王某协商我打算将位于非限购区的A房在1月15号之前卖掉,将所得房款中的126.5万支付给王某;王某表示A房产尚未过户仍属于王某,所以不是我卖房而是我帮她卖房,但她答应“如果有超过126.5的部分,我们分就可以了。“我理解,此时我和她之间购房买卖合同已转换成我替她卖房的代理合同。赶在15号之前,我跑了40余家中介推销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出高价的客户并通过精心谈判维持高价最终将A房产卖了174万,高于市场同期价格160万和152万的近20万元,但王某在21号收到所有房款之后只返还了我2019年6月交给她的30万元,答应分给我的超额利润一分未给并扬言可以告她。请教各位,她违法吗?应该是平分超额利润吧?我怎么办?在哪里告她?